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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魏蔚)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及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说明;(三)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安全保护措施;(四)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六)网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