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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经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九届人大2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2、《条例》分总则,创作与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群众文化,图书、文博、展览、文化市场,人才培养,文化事业投入与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9章45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