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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辩权行使程序中有下列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3.后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二、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一个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1.留置权属于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
2.留置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3.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标的物没有限制。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