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陈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花24万购得北京某拍卖公司销售的汽车一辆,购买后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购买时告知相差11万多公里,认为拍卖公司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将北京某拍卖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定北京某拍卖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关系,退还购车款、佣金等并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根据陈先生提交的其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小李自认其为某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其为陈先生办理提车服务、费用收取服务等,陈先生亦认可小李提供了以上服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竞买须知内容、《委托拍卖协议》约定、小李代理权的外观及原告的合理信赖程度等因素,应足以认定小李系代理某拍卖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同时,法院基于相关证据认定陈先生提交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陈先生基于该检测报告主张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负有法定义务查验、审核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某拍卖公司在拍卖涉案车辆前承诺可以过户即应已经查验过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而涉案车辆过户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已经显示车辆拍卖前的表显里程与委托拍卖时的表显里程严重不符(即涉案车辆为调表车),且表显里程属于显性信息而非隐蔽信息,即便无专业知识也可直观发现调表问题,明显属于某拍卖公司通过查验后已经明确了解、知晓的瑕疵。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基于法律规定及交易惯例,某拍卖公司负有通过查看涉案车辆有关文件、资料或鉴定的方式查验调表瑕疵的合理注意义务,涉案车辆亦具备可以通过查验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发现调表瑕疵的基本条件,某拍卖公司在已经履行查验义务后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某拍卖公司对于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是属于其已经明确知道的瑕疵范畴,其故意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不符合瑕疵担保免责条件,故某拍卖公司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